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城申遗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到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土司的土兵听从朝廷和都司的调发。

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的改土归流是明朝中叶前后才开始的,在一些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进行,一般改流的规模较小。

开始改流时,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明代在广西改流较早,从洪武年间就开始了。据统计整个明朝在广西地区改土归流共16处。1368年(洪武元年)将忻成土司改为流官知县;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黄姓土司“叛服无常”,被明军讨平后改设流官知州;嘉靖年间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浚屡出兵侵掠邻境,明朝出兵征讨,杀了岑浚,改设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归流主要在贵州、四川、云南、广西4省进行,其它地区的改流并不突出。明代的改土归流总的说是不彻底的,并曾遭到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

永乐十一年(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改土归流的目的有三:

(1)在政治上废除土司的统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

(2)经济上在土司地区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进行粮赋的剥削,以增加经济收入;

(3)军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装和收缴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强对地方的直接军事控制。最终目的就是要对土司统治的各民族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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