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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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经济】

司使及土知州,皆自有山、田,役佃户种之。佃户者,皆其所买人,如奴仆然。土民则自耕其土,土司如有横敛,则责之旗头,按户索取,其役使亦无时(同治《桑植县志》卷二)。桑邑皆山,其可种稻者日水田,较山地不能什一(乾隆《桑植县志》卷二)。铅产历山,土司时曾经开采,砂不旺今洞口尚存。又,兴贤里有铅厂,坡其土居之,聂黄敖万傅等姓,俱系招来开煽者(同治《桑植县志》卷二)。“土少出产,河道险隘,不能贩运,惟常德江右(江西)有受廛此地者。土人住负懋迁,谋朝夕而矣”。“土著之民不娴匠作,所需木石铜铁之工,多自桃源浦坼辰州来者”(同治版《桑植县志》卷三)。

【土司贡赋】

凡土司贡赋,或每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户、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桑植朝臣见贡银24两。【土司教育】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土民不识文字。凡有誓约,以刀划竹她道为券。雍正七年(1729),桑植知县连际颖始设县学。

【土司等级制】

土司自称本爵,土民称之日“爵爷”。“其土民分居各旗,生男女则报名书于册,长者当差,赋敛无名,刑弑任意,抄弑鬻卖,听其所为,每出则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而伏。俗言土司杀人不请旨,见死不丁忧。”土家族土司不论司职大小,均掌有一支武装,即俗称的“土兵”。土兵编制有营和旗两种。

【土司“营”】

土司的正规部队编制,依其势力大小,土司拥有营的多少不等。宣慰司一般拥有5营土兵,称为前、后、中、左、右营,以中营最为重要,通常由应袭长子率领,其他4营则由境内大姓或土司亲属、心腹任首领。营兵的职责主要是保关守寨,凭土司衙署的“领单”让来往行人出入。如遇外敌人侵,则放狼烟报警,以便土司很快调集土兵拒敌。遇朝廷征调,则随司使出征。

【土司“旗”】

一种寓兵于农的军政合一组织。凡境内男丁,均编入旗内。旗与营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隶属关系,营的多少是以人数确定,而旗的多少是以地域大小划定。故各土司即使官职等同,所拥有的旗却有多少之分,桑植宣慰司只有14旗,而永顺宣慰司有58旗。同治<桑植县志>卷八载:“土中军一员,其下分十四旗,每旗有总旗管之,所领或百余人,或数十人,用则为兵,散则为农。”

【土司军训】

土司对土兵的训练十分严格,在各司治均有校场坪、搏射坪、射围等习武场所,供土兵操练。战场脱逃者斩手足,战斗中畏缩不前者斩首。

【土司官阶】

①宣慰司,置宣慰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正四品)、佥事1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1人(从七品)、都司1人(正八品)。②宣抚司,置宣抚使1人(从四品)、同知1人(正五品)、副使1人(从五品)、佥事1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1人(从八品)、知事1人(正九品)、照磨1人(从九品)。③安抚司,明沿元制,低于宣抚司,置安抚使1人(五品)、同知1人(正六品)、副使1人(从六品)、佥事1人(正七品)、吏目1人(从九品)。④长官司,置长官1人(正六品)、副长官1人(从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土司衙门】

①总理,亦称旗鼓,为土司衙署中的最高官员,“国有征仪,则为大将,生杀在掌”,一般由土司同胞兄弟担任。②家政,次于总理一级的官员,通常亦由土司同胞兄弟担任。③舍把,亦称为协舍人,从事具体事务的官员,如处理文字诉讼、上京或省城走差等,一般由土司支庶兄弟担任。④亲将,土司的贴身侍卫。⑤旗长,亦称旗头,为土司军队的基本单位“旗”的长官,一般由本地大姓中有威望者担任。

【土司基层机构】

①峒长,数个或一个大寨称峒,设峒长,负有征收赋税之责。②寨长,一寨之长,负有征收赋税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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